一、贷款对象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7、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9、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金额
1、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一定比例
2、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
四、贷款期限
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五、贷款程序
1、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2、委托人及其指定的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审查
3、填写并签订相关合同、单据
4、发放贷款
六、保证
1、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委托人认可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5、受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七、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是从四个条件来确定的,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的最高可贷金额。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职工本人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
a.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其中私产住房的房屋价格为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评估价格的较低值。
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b.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其所需费用的70%。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a.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b.贷款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c.以下情况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申请贷款时职工或其配偶正常缴存按月住房补贴的,参照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执行。
计算出的贷款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千位以下不为零的千位加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