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讯:今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全市进一步放开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全面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1至10月份,全市共提取住房公积金34.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68%;全市共发放职工个人购房贷款27.7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61%,为9349户职工解决和改善了住房问题,个贷率达到了76%,有力促进了县(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了城市建设,大大改善了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
目前,广大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热情依然高涨,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为满足职工使用需求,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维护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和《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市房金委字〔2015〕3号)有关规定,需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省政府审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自2011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12%。几年来,市直部门和部分县(市、区)已调整到位;另有部分县(市、区)一直努力提高,积极落实政策,逐步接近标准;但仍有部分县(市、区)缴存比例依然较低,干部职工反应强烈,亟待提高。自1月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2%,同时要相应提高个人缴存比例。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要按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算,根据职工工资上调情况,每年要定期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三、规范缴存业务,及时分配到账,确保资金安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县(市、区),缴存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人员变更明细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定的当月应缴额度拨付缴存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缴存资金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
四、规范企业缴存标准。经济效益逐年向好发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规范缴存标准,确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