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1-13 09:17:09 华夏高考网

我市日前出台《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防范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发生。其中强调,职工个人一旦列入黑名单,五年内将被禁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这是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的。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职工个人出现以下各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另外,缴存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而贷后无故停缴等行为,及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等合作单位,存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将列入黑名单。

职工个人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对于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必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对于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日前,我市正式执行《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凡贷后无故停缴,且拒不足缴和补缴的,贷款利率上浮至商贷基准利率。个人一旦列入黑名单,5年内将被禁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贷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职工违法违规均会纳入黑名单

据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黑名单是指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单位、合作单位和职工个人名单。据悉,以下各类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

职工个人: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信用报告、购房手续、贷款手续、房屋“两证”、工资流水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无故停缴,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缴存单位: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的;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的;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调低缴交基数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合作单位: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流水、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房屋经纪公司;伪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银行;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担保材料、超标准收取担保费用、未能落实抵押物且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合作单位。

黑名单内个人5年禁止再提再贷

记者了解到,在提取或贷款审核工作中,如果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公积金中心将暂时冻结职工公积金账户。如果经过严谨的调查,职工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贷后无故停缴的,责令按月足额缴交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贷基准利率水平。

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五年内新增缴交人员时必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业务前台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其中人力资源类单位的职工还必须补充提供缴存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所有企业五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

完成整改且限制期满可“走出”黑名单

这位负责人说,黑名单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和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定期更新。

对于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资金,限制期满,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贷后无故停缴或调低缴交基数的职工按规定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并能正常缴交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职工黑名单中删除。

对于缴存单位,根据公积金中心整改要求补缴所有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正常缴交,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缴存单位黑名单中删除。

对于合作单位,根据要求纠正违规行为,并配合追回骗提、骗贷资金的,限制期满可按相关规定重新向公积金中心申报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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