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该条例经过2004年、两次修正后,3月27日提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里面取消了晚婚假、晚育假,规定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下面华夏诗文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江苏婚假产假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
据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实施于2002年12月1日起。今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可持续发展,适应江苏人口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断深化的新形式,再次修订了计划生育条例。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它福利待遇,”“晚婚晚育”和“可以延长婚假”的规定被取消。
具体到江苏省而言,考虑当前职工普遍晚婚晚育,享受一定时间的婚假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地方性法规中保留延长婚假,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规定的“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这意味着,按照新规定,不管属不属于晚婚,都可享受延长婚假10天的福利,再加上法定的3天婚假,一对新婚夫妻将可最多享受13天婚假的悠长假期。
为彰显人文关怀,保障妇女儿童的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男方护理假的时间。将《条例》“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十天。”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中,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关于婚假、产假新规定的假期视为正常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的发放。简一言以蔽之,就是拟把原“晚育假”置换为“生育假”,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产假都是128天。同时,男性配偶的10天护理假也顺延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