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卓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21-08-16 02:58:41 华夏高考网

住房公积金常识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职工所缴纳的公积金归谁所有?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四、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单位和职工应怎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乘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的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

  八、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怎么办?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管理原则是什么?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十、单位如果已经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怎么办?

  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一、单位与职工已经终止劳动关系怎么办?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十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应有谁来继承?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和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者遗赠证明;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十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应该怎么办?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提供被提取人的身份证明。

  十四、住房公积金利息是如何计算的?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前的计息办法是:每年6月30日结算住房公积金利息,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上年余额部分,按三个月定期利率结算利息,本年度缴存部分按活期利率结算利息。

  十五、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十六、住房公积金税收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十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时,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证明怎样处理?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当前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郑州市郑政[2000]7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原来的单位和个人各5%调整为2—10%。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为8%;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包括民营、三资企业)可在8—10%之间选择;经济效益不好且至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经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可调整为2—5%。对亏损、破产等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经单位职代会通过,报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可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经营善好转后,按规定及时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十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列支?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十、为什么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近1个百分点。目前,以20年期10万贷款计算,采用月均还款法,住房公积金贷款比商业银行贷款少还利息128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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