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为公积金住房贷款“松绑”
●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
●在区内缴存的外省职工,区内购房不受户籍限制
●提交资料完整,委托银行应在10日内发放贷款
记者11月4日获悉,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发出通知,对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从今天起开始执行。
“当前,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多数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85%以下,我区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只有5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据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政策的调整是基于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于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并结合我区实际而进行的。
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购房贷款,由开户之日起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凡是在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省(区、市)职工,在区内购买自住住房,不受户籍所在地和户口类型的限制,均可在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还通过取消贷款中间费用、优化贷款办理流程等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记者了解到,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各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制要求职工办理公证、新房评估。
据自治区住建厅工作人员介绍,凡提交资料完整的,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委托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