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动一动时刻了
在秋季楼市呈现萧条景象的时刻,各地“救市”措施层出不穷,最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也顺势推出。10月9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的规则提出,职工连续缴纳公积金六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这比原来的一年缩减了一半。《通知》同时要求各个地方实现公积金缴存的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此外,《通知》规定取消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为广大购房者“减负”。
评估、担保等费用通常占购房交易金额的比例并不大,其象征意义比较大,体现了政府改革诚意。相比而言,降低申请贷款的最低缴存期限,实现异地转移接续,才是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改革,不过,据媒体报道,这两项改革在一些地方尚未落实,购房者还不能享受新政的好处。这也在情理之中,因为从中央通知出台到地方细则的改变,包括各级政府之间的层层传达和改革,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地方行政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的配合,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异地接续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不同地区贷款条件、利率等的差异,因而需要各地更深入的协调。但是,困难归困难,这些让公积金提取更加便利的规则,最好还是能突破制度惯性的阻挠,尽早地惠及希望申请公积金的广大民众。对此,高层应该有推动改革的政治意愿,敦促地方尽快落实,不要让新政成为一纸空文,让广大购房者空欢喜一场。
长期以来,公积金的异地接续不畅的问题对很多人造成了极大困扰,造成在工作地点变动之后,在原地所缴存的公积金很难为在新住地的购房服务,因为公积金是法定强制缴纳的,所以这一方面对工作者意味着一笔不小的收入损失,另一方面也破坏了公众对公积金制度的信任,挫伤缴纳的积极性,很多人不愿加入公积金体系。其实,实现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在法理上是理所应当的,在今天也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可能构成阻挠的唯一因素,应该说还是不愿推动改革的懒政思维,以及狭隘的地区利益。当然,目前在一些省份,以及一些相邻城市之间,公积金的转移接续已经可行,据报道广东、湖北、辽宁等地都有这样的改革,但这还不够,未来必须实现公积金信息的全国联网,让公积金关系可以方便地随人流转,从而让公众确信公积金是自己的财产,树立起对公积金制度的信心。
碎片化、不能异地接续的公积金制度,还造成劳动者缴存的公积金大量被公积金管理机构截留,由此造成了庞大的闲置资金,不能投入有效应用。据统计,截至今年3月,全国共有超过3万亿的公积金处于“睡眠”状态。与民众的购房渴望相对照,这是巨大的资源浪费。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仿效新加坡的相关经验而确立的,在从福利分房走向房地产市场化的制度改革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应该说,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以及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价值取向,都是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集腋成裘,以互助的方式来满足尽量多数人的住房需求,公积金应该具有保障性和福利功能。
然而,中国公积金提取制度限制过多,灵活性不够,从而在事实上让公积金偏离了其保障性质,偏离了公平的价值取向,而造成了一定的“劫贫济富”的结果。通常,相对而言,收入高而且稳定的工作者更容易获得利率优惠的公积金贷款,而低收入者面临的门槛相对较高,而且其工作的流动性很强,很多人可能一辈子都难以在所在城市购买到房屋,却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每月的工资被切出一块。这就造成了事实上低收入者“补贴”高收入者的效果,这就违背了公积金制度的初衷。
公积金的管理也是个大问题。管理着大量资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一个隶属于住建部门的行政组织,但在事实上已经承担起金融机构的职能,却不受金融规则的约束。来源于住建部门的公积金管理者,通常都不是专业金融人才,缺乏金融运作能力,难以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而且,对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机制也不完善,内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挪用公积金犯罪问题曾广泛被媒体报道。此外,闲置公积金的使用也是一个问题,如很多地方把公积金余额用于廉租房建设,但这样做是否符合法理,仍存在很大的商榷余地。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该如何适用,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正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一直有一些学者主张彻底取消该制度,但中央确立的方向依然是保持该制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督机制”。既然中央的思路是保留公积金,使之趋于合理化,那么,提升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改革就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
未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全国一套规则,在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给予公众明确预期,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让公积金更多为普通民众利益服务。公积金制度的基本价值应该是保障民生,增进公平,从这个意义而言,这一次公积金新政的推出,就不能只是成为在当前为房地产“救市”而祭出的临时性“法宝”,而应该成为全面深入改革公积金制度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