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1.25万元调整到1.4万元。
据了解,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今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上调至14442元。综合考虑单位承受能力和缩小上、下限差距因素,最终将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1.4万元。
此次调整,泰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至12%幅度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根据此次通知,今年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等财政拨款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
对于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对于今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