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9〕56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 :1700元/月、1540元/月、1380元/月、1220元/月;我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档次调整为: 17元/小时、15元/小时、13.5元/小时、12.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 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我市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本地区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报省厅备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