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人社发〔2019〕8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74 号)规定,抚顺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610 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档标准调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480 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市(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按照二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6.3 元。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按照三 档标准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5 元。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