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记者从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2009年因金融危机暂缓调整制度至今,张家界市已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五次调整,由2009年的610元提高到今年的1250元,实现了6年翻一番。
根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6号)精神,近日,经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同意,从1月1日起,对张家界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9元/小时。比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提高105元/月、1元/小时,增幅均为9.17%。
另悉,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1月1日起,张家界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标准为1000元/月,其他待遇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