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三个特定时期时就是所谓的“三期女职工”。怀孕期、产期我国法律并无规定,只能根据医学、日常知识进行判断,哺乳期在劳动法63条有表述:一般理解为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期间。那么贵州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小编整理了贵州产假工资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
《贵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对我省婚产假规定如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婚假13天、女方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正是《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的婚产假休假天数。
对比目前已出台的16省新计生条例可以发现,我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天数居于中等偏上水平。省人大常委会会委员们认可草案的这一规定,也说明了其较为合理。
随着计生条例修正案表决通过,执行了近18年的贵州婚产假规定被改变。
计生条例第五次修正还改变了这些:
为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我省新计生条例将原来的“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删除了原来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还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新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规定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原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在避孕方面,新条例的规定也有改变。新条例规定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更加人性化。
新计生条例还将原来的“育龄夫妻应当定期免费接收孕情、环情检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修改为“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孕情、环情检查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更加突出计生工作的服务性。
另外,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还对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政策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也作了修改。
新规尘埃落定,大家最关心的就是这些惠民政策何时实施、开始生效。好消息是,省人大常委会规定,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 天 × 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
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要求在2019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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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齐;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支付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