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贵阳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11月30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7种情况,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7种情况,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据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强农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7〕2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美丽宜居新农村建设。
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宅基地面积计算: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申请表》;《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2.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联合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在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以及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是否占用高压供电架空走廊、是否符合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距离、是否符合河道防洪泄洪退让距离、是否符合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并对拟用地块进行实地勘测,绘制宅基地宗地草图。
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及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政务服务中心(或窗口)受理的农村宅基地申报情况,及时依法依规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并将批准文件印发县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核发批准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批准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