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7号),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切实改善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10月底前,全省淘汰黄标车209048辆和老旧车193533辆。
二、重点工作
为实现2016年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目标,综合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经济激励等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辖区全境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禁行工作,全省高速公路和国道全面禁止黄标车通行。相关部门要依法发布实施黄标车限行、禁行措施的通告,完善交通标识和标线,加大对黄标车路检路查的执法力度,对闯禁行的黄标车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
(二)严格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报废业务。要依法、依规严格办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报废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和法定情形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具体包括:一是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三是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要求的;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五是法定情形证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机动车。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或者已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或者已办理注销业务,仍非法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公安机关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同时,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或者无法交付车辆以及非法定情形证明灭失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公告牌证作废强制注销业务。
办理注销业务,要确保机动车五大总成被破坏,对法定监销的车型,公安机关要派人现场监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设置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完善报废车收缴并强制报废工作机制。
(三)加强机动车检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全面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经检验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大黄标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频度,每季度检测1次,对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对违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手续的单位,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制定完善淘汰补贴政策。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划定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范围,制定完善合理的奖励补贴政策,引导、促进淘汰任务按时完成。
(五)及时调整黄标车数据库。公安机关要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积极排查、认真核实黄标车数据库。对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环保部门界定的黄标车的车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联合当地公安机关,通过查询环保部车辆达标目录、尾气排放检验等方式进行核准后,经省环保厅认定并书面告知省公安厅予以调整。
(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分阶段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标准,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面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督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淘汰相关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督导检查、调度通报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研究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淘汰补贴等相关事项和程序,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负总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形成通力合作、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各地制定完善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机动车登记管理,做好机动车报废注销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路查路检力度,对上路行驶的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者已办理注销业务的车辆,要依法予以查扣、处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推动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的相关政策,加快淘汰工作进度。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制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强源头管控,严把机动车尾气检验关,并履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加强对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的综合调度、指导、协调、监督;协调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强营运车辆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加大对营运黄标车的淘汰力度,对黄标车和老旧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办理道路运输年度审验手续;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进展不力的运输企业,依法限办、停办企业的有关业务。省商务厅负责加强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监督各地严格落实车辆正常报废、回收拆解规定。
(三)严格问责。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度,确保完成任务。建立调度通报机制,从2016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省公安厅统计一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次月2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送上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每月5日前通报上月各地淘汰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布。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省政府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施单独考核,对淘汰工作推进缓慢、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实施警示、诫勉约谈;对影响全省年度淘汰工作任务完成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弄虚作假或者篡改、伪造有关数据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黄标车和老旧车高污染、高排放的危害性和淘汰相关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争取广大车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主动淘汰的自觉性,倡导绿色出行、低碳出行,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奋斗”的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