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了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吉林成为7个首批试点省份之一。日前在吉林采访了解到,改革推行两年多来,吉林省检察机关在创新推行“大部制”基础上,进行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改革“精装修”,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红利”不断释放。
精简内设机构“裁官”,推行“大部制”
在吉林省检察院采访,记者感触最深的就是吉林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
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勤介绍,过去检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过多过滥,导致职能碎片化。为此,吉林省检察机关以整合职能、实现扁平化管理为目标,大幅整合和压缩原有内设机构。
吉林省检察院34个处室现已整合为9部1委。把原来的17个办案处室整合为5个部,即把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3个局共7个处整合为职务犯罪检察部,把侦查监督、公诉5个处整合为刑事检察部,把民事检察一处、二处整合为民事检察部,把行政检察处扩充为行政检察部,把控申处、监所处整合为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办案部门不设二级机构,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基本办案组织。把17个非办案部门整合为4部1委,即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督察部和机关党委。
吉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陈凤超说,推行“大部制”,取消科长、处长官级,减少了行政层级。另外,吉林省检察机关还采取一步到位严控员额,省市县三级同步改革等创新性举措,减少改革震动。
完善各项机制,“精装修”“大部制”
去年9月开始,吉林省97个检察院已全部按照“大部制”运行。为适应改革需要,吉林省检察机关迅速转入改革“精装修”实施阶段。
??明确了办案主体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吉林省检察机关坚持“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以主任检察官,明确了所有办案主体的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其中赋予主任检察官272项权力,同时承担74项责任,实现了责权统一、终身负责。
长春市检察院主任检察官李序说,权责都很明晰,工作中少了推诿,多了担当。
??制定整体工作运行体系图和单项工作流程图。吉林省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于喜峰介绍,在“大部制”基础上,全力推进规范司法行为,制定了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的流程图,使规范司法行为常态化、长效化,从而保证了新旧工作有效衔接。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推行“三个一律”的严格追责措施。即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冤假错案的,一律清除出检察队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取证不合法或审查不认真导致证据被依法排除的,一律进行核查,严重失职的停止办案工作;对被举报在办案中违纪违法的,一律进行调查,视情况进行处理。
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检察长郭志强告诉记者,一名主任检察官与院领导对一起批捕的案件意见不一致,在结案报告上拒不签字,最后,院领导只得妥协。
“检察官办案不再唯领导意志,而是唯客观事实,这是可喜的变化,也是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具体体现。”郭志强说。
规范了司法行为,改革“红利”释放
“通过制定一系列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重构起检察员责权体系,改革‘红利’不断释放,各项工作成效全面提升,走出了一条符合实际的特色改革之路。”杨克勤说。
首先,优化了检察职权配置。吉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副部长王洪伟介绍,通过整合内设机构和司法资源,有效破解了以往查办贪污贿赂犯罪与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脱节、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脱节、批捕与起诉脱节的“三个脱节”问题。
“2015年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数、建议数、改变率、采纳率都位于全国检察机关前列。改革让各主要办案指标全面向好,其中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同比都在增长。”王洪伟说。
其次,规范了司法行为,检察官有了本领恐慌,讲学习、拼业绩、怕出错在吉林省检察机关形成风气。
再次,案多人少矛盾得到缓解。改革后,吉林省检察机关在一线从事司法办案工作的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占总人数的83.2%,比改革前提高了25.4%,真正体现了以业务为中心,以办案为主业。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办案时限较上一年同比分别缩短了14.3%和21.1%,民事行政案件结案率提高了28%。
吉林市昌邑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刘长河介绍,改革前,批捕、起诉各有一个科长,所有案件的签字、处理都离不开这两位科长,有的还要请示副检察长、检察长。改革后,有5个主任检察官,他们都有独立的决定权,工作压力分散了,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了,案多人少矛盾也得到了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