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啦!这些政策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这些政策,我们又该如何去解读呢,以下是华夏诗文网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为了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小编有话说
取消13%增值税税率,既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税负,也给民众带来了实惠。原来收13%这档税率的商品,基本都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对它们减税,可以降低民众生活成本,同时释放相关行业的税负压力,对于提高增值税税收中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天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小编有话说
对于专票认证期限的延长,小编有两点要提醒大家:一是对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开具专票抵扣认证期还是180天;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是360日,包含平时周末放假以及节假日。
三、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小编有话说
根据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所以,从现在开始向公司其他员工“普及”企业税号就很重要啦!
四、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款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的一个补充通知,将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推后了14个月,除不追溯5月至12月的增值税税款,还给出了6个月的过渡期,给相关金融企业流出了资管产品合同等的调整时间。
*小编有话说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可以在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2017年7月1日起,创投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小编有话说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还有一个好消息,这一政策生效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以享受前述优惠哦~!
六、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小编有话说
这个政策可跟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呢,小编偷偷告诉你,有了商业健康保险,生病时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无法报销的部分,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报销一部分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