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最新解读【全文】

时间:2022-03-07 01:29:44 华夏高考网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去年12月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今,离《办法》正式实施已只有近半个月时间了,《办法》也受到各方的高度关注。

近日,记者采访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办法》中的重点、亮点问题等进行了解读。

“《办法》强调问题导向,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力度,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展现了省委、省政府自我加压和对法治浙江建设的高度重视。”这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明确国家赔偿经费

列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

以往国家赔偿在操作中,有这样的现象,有部分市、县对国家赔偿预算管理不够重视,一开始没有把国家赔偿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一旦错案、冤案发生,只能临时追加经费支付。这就可能导致国家赔偿支付不够及时,损害了国家赔偿形象和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省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说,此次《办法》做了一些创新规定。比如,对国家赔偿的预算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明晰对责任人的追偿比例

不超过上年职工年均工资2倍

当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将“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这是《办法》的另一亮点。《办法》明确了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制定了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

《办法》明确浙江省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那么,具体追偿金额控制在多大的范围内才合理可行?《办法》规定如下: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

“《办法》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追偿以及启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期限和有关监督机关的明确,将会极大地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浙江出台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各地存在国家赔偿经费财政预算安排普遍不足,所以要求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存在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追偿、追责难等问题,因此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具有破冰意义。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这一规定出来以后,就没有落实过。包括最著名的冤案,如赵作海获赔65万元,佘祥林获赔90万元,张高平叔侄获赔220万元,呼格案获赔206万元,黄兴、林立峰、陈夏影获赔537万元,直到最近的聂树斌案,无一不是由纳税人全额埋单,我们没有看到向责任人追偿一文钱。

“追偿”制度为什么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有人分析了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上级不愿意追究其下级人员的责任,放弃法律规定的追偿权,而以纪律处分代替,乐得由财政埋单;二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国家赔偿责任者的赔偿标准,特别是在财政部《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删掉了关于赔偿标准的表述;更重要的原因是,对于“追偿”问题,现行法律只有一句原则性的表述,远不能解决具体落实的一系列问题。这就需要对“追偿”制度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让条文具有操作性。

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对追偿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该法规看,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由此明确了追偿依据、追偿标准和追偿责任区分等三项重要的国家赔偿追偿原则。此规定马上就要执行,我们应该很快就能看到实行追偿的具体案例了。

浙江的做法,为执行法律提供了一种思路:当法律的某个条款落实遭遇难题,就应该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通过地方立法进行探索,而不是总等待上面的规定出台。而当多个地方探索之后,也就为国家出台统一规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定。这其实正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工作方法。希望更多地方能对此进行探索,然后国家层面总结推广,如此,可望全面落实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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