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施行,凡举报环境违法的举报人,一经调查核实举报的环境违法存在,我省各属地环保部门将给予最高1万元奖励。
《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时需实名登记。受理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各级相关环保部门接到符合《办法》所列情形的违法行为举报后,需在24小时内派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奖励100元;如现场违法行为已无法取证,投诉人可通过视频、照片等方式提供有效证据的,根据现场执法人员判定真实性后,奖励50元;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经核实后奖励500元至10000元。
附件:
贵阳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举报奖励依据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群众健康,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举报奖励范围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本办法所指的举报,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称举报人)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或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一)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二)企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三)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利用暗管、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或者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工业企业向水体超标排放工业废水,或者排放油类、酸类、碱类、剧毒废液等物质的;
(六)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七)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转移放射源或从事探伤作业的;
(八)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
(九)未依法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而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15小”和“新6小”企业;或该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十一)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十二)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或淘汰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或没有污染防治能力单位接受并使用的;
(十三)以引进、合资、招商等名义进口、转移、使用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
(十四)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情节的;
(十五)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举报受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
(一)拨打0851?12369环境保护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贵阳市辖区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应除向执法部门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发生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外,还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举报人基本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全面收集举报材料。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立即指令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要进行登记备案,并立即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四章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属实,被举报人的行为已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及表彰。
第八条根据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处罚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50?2000元/件。
(一)排污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环境保护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的,举报人能提供排污者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奖励金额1000?2000元;
(二)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800?1500元;
(三)违法行为给当地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已发生污染事故,但未造成重大级别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500?800元;
(四)存在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环境安全造成隐患,还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300?500元;
(五)存在违法行为,虽未形成环境安全隐患,但严重防碍环境执法,影响恶劣的,对举报人奖励金额300?500元;
(六)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形成环境安全隐患,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进行处罚的,对举报人奖励50?100元。
第五章举报奖励方式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申请领取奖金。
受奖励的举报人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奖金;通过电话举报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经举报人同意,环境保护部门可直接将奖金充值到举报手机电话上。
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部门查实后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程序对匿名举报人进行奖励;对无法确认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和手机号码的,视为举报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有多个举报人对同一起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进行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环境保护部门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
重复投诉的只对第一次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接到举报时该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四)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举报奖励经费根据上一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罚没收入安排一定比例在部门预算中作举报奖励专项支出。该专项支出可滚存使用,财政部门根据支出情况对罚没收入比例作合理调整。
第十四条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管。执法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由市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生态文明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