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以后可能统一为1年。5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网站公布《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拟规定,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可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来我省将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9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法制办。
2013年1月1日,现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云南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修订草案中把有效期改为1年。此外,修订草案还删除了《条例》第十一条,即:流动人口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云南省居住证》,并按照规定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或者用工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云南省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流动人口本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二)按照本条例第十条办理居住登记的。
此外,修订草案拟规定,《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手续;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签注。《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变更、补领、签注,不得收费。《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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