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以人的云南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籍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有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政策引导、科学推进,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因地制宜、区分地域群体。立足基本市情实际,遵循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基本条件、享受权益和落户诉求的不同,实施因城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改进方法措施,纠正工作偏差,巩固改革成果,统筹衔接过渡,保障“农转城”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城镇化发展不平衡、水平偏低,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尤其迫切。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同攻坚、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权益保障。要在国家户籍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政策框架下,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外侨办、市城乡统筹办、市移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乡统筹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基础上,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工作任务分解
(一)发展目标
1.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乡统筹办等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2.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昭阳中心城市、县城镇和其它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达到50万,或因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等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可制定符合本城市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等
3.有效控制特定城市的落户限制。对彝良县城,在迁入人口大于迁出人口后,因生态脆弱敏感、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时,可制定符合本县城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报经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批准后实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彝良县人民政府
4.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并符合一址一户要求。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办、各县区人民政府等
6.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7.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我市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
8.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9.放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落户条件。凡属我市失地农民、优秀农民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自愿转移进城人员,以及已经在我市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以上等人员,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当地人才集体户或者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
(三)创新人口管理
10.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云南省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计委等
(2)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全面清理区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有关政策,为全面施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奠定基础。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计委等
11.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
(1)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昭通市或者在昭通市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等
(2)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卫计委等
12.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现役军人除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积极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落未落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移民局、市外侨办等
1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
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
(2)依托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人行昭通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14.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1)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
(2)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人行昭通支行、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昭通银监分局等
(3)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供销社等
(4)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
(5)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牵头单位:市委农办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人力资源办(市城乡统筹办)等
15.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2)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
(3)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4)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等
(5)根据国家和省的安排,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
(7)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8)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16.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1)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
(2)严格执行中央、省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度、政策;加大对各县区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分配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17.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办(市城乡统筹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8.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中央和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制定工作方案,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户籍制度各项改革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9.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外侨办、市人力资源办(市城乡统筹办)、市移民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口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上述各部门
20.要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