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1月15日 商政办〔2015〕126号 商丘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结合商丘实际,就商丘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凡本市范围内列入国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政府应该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原则和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明确。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二)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三)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突出社会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四)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社会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财政承担能力,立足实际,稳步推进。 (五)落实政策。政府购买棚户区服务应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采购范围:棚改意愿入户调查;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及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指符合本文购买服务要求,具备承接服务能力的企业。承接主体根据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购买主体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服务供应方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服务供应方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章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程序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政府提出实施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市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第五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筹措,并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按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六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 第十四条 市、县政府统筹协调政府棚户区购买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制度,协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评价。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1月15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