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共涉及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其中住宅楼800-1200元/平方...
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标准 | 备注 | |||
1 | 房屋 |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顶屋 | 650-850元/平方米 | 1、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2、旧料归原主。 3、房屋补偿费用系指旧料损失、拆建人工费用。 4、住宅楼指二层及以上房屋。 | |||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500-650元/平方米 | ||||||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400-500元/平方米 | ||||||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 320-400元/平方米 | ||||||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 250-350元/平方米 | ||||||
住宅楼 | 800-1200元/平方米 | ||||||
办公营业楼 | 900-1300元/平方米 | ||||||
简易板房 | 200-250元/平方米 | ||||||
看护房 | 150-200元/平方米 | ||||||
2 | 围墙 | 乱石基砖墙 | 80-10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乱石基土坯墙 | 45-60元/平方米 | ||||||
3 | 畜禽舍 | 砖混结构 | 120-20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简易结构 | 70-110元/平方米 | ||||||
4 | 迁坟 | 棺木、拾骨、骨灰盒 | 900元/座 | 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双棺加400元 | |||
5 | 温室 | 钢、砼骨架、玻璃顶 | 80-120元/平方米 | 旧料归原主 | |||
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 70-90元/平方米 | ||||||
简易塑料薄膜顶 | 20-40元/平方米 | ||||||
6 | 小桥 |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 1200-1500元/平方米 | 按桥面面积计算 | |||
平坦石拱桥 | 1000-1300元/平方米 | ||||||
石拱桥 | 1600-2000元/平方米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标准 | 备注 | |||
7 | 涵洞 | 石盖板涵跨径1-2m | 550-700元/米 | ||||
石拱涵跨径1-4m | 1800-2100元/米 | ||||||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1-2m | 1500-1800元/米 | ||||||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 1800-2200元/米 | ||||||
8 | 台田石堰 | 60-80元/米 | |||||
9 | 水渠水池 | 土筑水渠、水池(按挖方体积) | 10-15元/立方米 | 不包括田间毛渠 | |||
石砌水渠、水池 | 70-100元/立方米 | ||||||
砖砌水渠、水池 | 80-110元/立方米 | ||||||
10 | 地面 | 水泥地面 | 25-40元/平方米 | ||||
花砖地面 | 20-30元/平方米 | ||||||
11 | 水井 | 手压井 | 30-35元/米 | 1、水井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 |||
土井:直径1.2m | 120-160元/米 | ||||||
砖井:(包括乱石井)深5-10m直径1.5m | 3000-4000元/口 | ||||||
砖井:深10-20m直径2.5m | 4800-5800元/口 | ||||||
下管井 | 200-450元/米 | ||||||
机井: 深20-50m 深50-100m 深100-250m 深大于250m | 200-250元/米 250-320元/米 320-400元/米 400-600元/米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标准 | 备注 | |||
12 | 乔木 | 胸径小于2cm | 5-10元/棵 |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 2、山丘地区防护林乔木补偿标准可提高40%-60%。 3、特种用途林树木价格另议。 4、银杏树胸径8cm以下的按松柏类执行,每亩不超过220株,超过8cm的另议。 5、无法移栽的评估确定价格 6、树归原主。 | |||
胸径2-5cm(松柏树小于3cm) | 10-20元/棵 | ||||||
胸径5-10cm(松柏树3-8cm) | 20-50元/棵 | ||||||
胸径10-20cm(松柏树8-15cm) | 50-80元/棵 | ||||||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5cm)以上成材树 | 80元/棵 | ||||||
13 | 灌木 | 一年生以内 | 4-7元/墩 |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 |||
一年生以上 | 7-9元/墩 | ||||||
14 | 果树 | 苗木地径在1.5cm以下 | 4-5元/棵 |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2、石榴树补偿标准加20%。 3、大棚果树按市场价格评估。 4、树归原主。 | |||
幼龄期地径在3cm以下 | 40-50元/棵(每亩不超过220棵) | ||||||
初果期地径在6cm以下(定植三年以上) | 260-350元/棵(每亩不超过120棵) | ||||||
盛果期地径超过6cm以上(定植三年以上) | 400-600元/棵(每亩不超过100棵) | ||||||
衰老期(区分树种) | 120-260元/棵 | ||||||
葡萄 | 幼苗期 | 6-8元/棵 | |||||
初果期 | 20-30元/棵 | ||||||
盛果期 | 100-150元/棵 | ||||||
15 | 金银花 | 2年以内 | 5-10元/棵 | 树归原主,金银花栽植密度为430-450棵/亩 | |||
2年以上 | 20-40元/棵 | ||||||
序号 | 名称 | 类别规格 | 标准 | 备注 | |||
16 | 桑园 | 两年生以内 | 4000-4500元/亩 | 1、大田种植养蚕用桑 2、树归原主 | |||
两年生以上三年生以内 | 5000-6000元/亩 | ||||||
三年生以上 | 6500-8000元/亩 | ||||||
17 | 花椒、香椿 | 小苗(2cm以下) | 3-6元/棵 | 树归原主 | |||
地径在2-5cm | 10-30元/棵 | ||||||
地径在5cm以上 | 30-120元/棵 | ||||||
18 | 苗圃 | 苗木 | 6000-10000元/亩 | 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载各种费用 | |||
19 | 砖窑 | 18、20、22、32门轮窑 | 9000-13000元/门 | 包括烟筒、烘干室 | |||
老式土窑 | 15000-30000元/座 | ||||||
20 | 鱼塘 | 10000-14000元/亩 | 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 ||||
21 | 藕塘 | 7000-10000元/亩 | 含土石方工程及藕苗损失费 | ||||
22 | 电力通讯线路 |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 1200-1500元/杆 |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已废弃的线杆不予补偿 | |||
通讯广播线路 | 1200-1500元/杆 | ||||||
照明木线杆 | 90-100元/杆 | ||||||
23 | 青苗 | 粮食作物 | 小麦、玉米 | 1200元/亩 | 不含大棚蔬菜,大棚蔬菜可按市场价格评估。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 ||
水稻 | 1500元/亩 | ||||||
其他 | 其他粮食参照小麦玉米水稻标准 | ||||||
经济作物 | 1500-3000元/亩 | ||||||
蔬菜类 | 2000-3000元/亩 |
说明: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
2、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记者从临沂市物价局获悉,自8月1日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共涉及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其中住宅楼800-1200元/平方米,苗木6000-10000元/亩。
据了解,今年5月14日,临沂专门召开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听证会,来自社会各界的27人对调整全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听证,并围绕房屋补偿和苗木补偿标准展开激烈讨论。
7月29日,市政府正式下发《通知》(详见附表),征地23类补偿新标准自8月1日起施行。在《通知》中,市民关注的房屋补偿被分为9种类别,征地补偿标准被分为最低的看护房150-200元/平方米,到最贵的办公营业楼900-1300元/平方米九个档次。
听证会上,在拟下调的水井补偿标准中,下管井补偿标准下调幅度最大,曾计划由原补偿标准350元-450元/米,调整为60元-120元/米,引发听证代表激烈讨论。在最终施行的《通知》中,下管井最终补偿标准确定为200-450元/米。《通知》还对乔木、灌木、果蔬、金银花、桑园、花椒和香椿及苗圃等不同品类,并按照生长年限及胸径等规格,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补偿规定。
此外,《通知》还对三类事项做出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补偿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