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辽阳华夏诗文网将会持续关注辽阳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辽阳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辽阳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由个人出资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住房,能够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住房交易手续;
4、同意用个人住房作抵押,办理贷款合同公证,并同意由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
5、对需要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权威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6、借款人(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影响贷款偿还的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