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斌同志: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目前四川省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中,待省上的实施办法下达后,我市和各县市区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规定,同时我们会及时将相关安置政策通过市政府网站、民政局网站及社会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2011年9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明确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按此标准,你是16年兵,如选择自主就业,将领取11.2万元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我市将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发放。 如还有其他需要,请电话咨询绵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联系电话:2399701),我们将热情予以解答。 感谢您对民政及双拥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绵阳市民政局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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