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于10日正式公布施行,标志着荆州立法工作进入制定实体法规新阶段。
《立法条例》是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荆州市人大常委会组建专班,历时两个多月完成条例起草工作,今年1月22日在该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由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通过。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市立法条例。
《立法条例》是荆州市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荆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按照市立法条例规定开展荆州古城保护等方面实体法规的起草工作。
一、荆州的立法权限有哪些(三个方面)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二、荆州立法应遵循哪些原则(12字原则)
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重复
三、立法工作体制是什么(五位一体)
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配合、公众参与
四、荆州地方性法规由谁制定(两个主体)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五、荆州地方性法规是如何产生的(七个环节)
立项、调研、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
六、条例共分为几章(六个章节)
条例共分为6章、57条、约7000字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三章:立法程序
第四章: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七、市民怎样参与立法工作(两个途径)
第一个途径: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第二个途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应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八、目前我国法律效力的层级是怎样的(四个层级)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突出务实管用。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四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第二章立法准备
第一节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