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为贯彻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切实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2月8日,宁乡县召开部署会议,明确将从基本制度模式、养老待遇确定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四个方面进行改革。宁乡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亮参加会议。
据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改革了基本制度模式。即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筹集渠道由单位和个人缴费形成基金,再由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是改革了养老待遇确定机制。即从原来按“最终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档计发退休费,改为按照本人缴费计算养老金标准。
三是改革了待遇调整机制。从原来的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工资增长直接挂钩,改为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四是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一的退休费改为基本养老金加补充保险的结构。
会议指出,合理确定缴费水平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要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应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总的原则是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工资越高,待遇水平越高,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全面地反映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
改革前后待遇衔接上,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以10月1日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原由国家规定以及由国家批准、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不变,并参加今后统一待遇调整。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养老金按改革后的计发办法计发。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在按改革后实际缴费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对“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实现“中人”的待遇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