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召开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1992年发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历经四次修正,即将退出深圳历史舞台。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中具有深圳特色的主要内容是设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迄今为止,《条例》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先后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和房屋租赁管理费制度。
,曹建社等2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管控作用已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超出了合理范畴,建议废止该条例;如确需保留条例,应对个别行政处罚设置过重的条文予以修正。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收到议案后,与提案代表沟通,征求意见;组织市人大法委、市法制办、市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的同志召开座谈会,就条例废止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到市出租屋综管办和部分区、街道办开展了立法情况调研,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
综合调研征求意见的情况,内务司法工委研究认为,部分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的意见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