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文职人员社会保险
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文职人员工作所在地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及时为文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五、文职人员用车及因公出差补贴
文职人员工作用车和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十级职员、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正高级三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一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文职人员的休假与探亲
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休假、探亲时间,根据其在聘用单位工作的时间和聘用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确定。聘用单位执行作战和重大军事演习、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文职人员应当停止休假、探亲。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休假、探亲的文职人员应当自动结束休假,立即返回聘用单位。
七、文职人员体检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为文职人员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由聘用单位承担。
八、文职人员子女入学
文职人员在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子女学校以及享受聘用单位自主提供的福利待遇方面,与本单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