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近二年内曾受记过处分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第四章第十五条考察的程序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三、本修订意见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