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直和各县区认真调整发放软件、积极筹措资金,9月底前菏泽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待遇增加的养老金将会发放到位的。
日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3号),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据悉,这是我省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十二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也是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后第一次与企业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待遇,将惠及我省550余万退休人员。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仍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据初步统计,调整后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193.28元,增长9%,仅调整待遇我市需增支2.38亿元。
菏泽补缴养老保险费新政策
山东省菏泽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记者从通知中看到,菏泽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人员可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为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
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记者了解到,菏泽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菏泽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菏泽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以在岗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菏泽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菏泽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并参保的,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菏泽养老金缴满15年可以停缴吗
菏泽市政府将提高参保职工和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列入民生实事。对此,菏泽人社局对职工医保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居民医保最高可报销65万元,职工医保待遇也有所提高。
目前,医保已经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今年,菏泽将进一步扩大省内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院和市内二级以下定点医院范围,为参保人员结算报销医疗费用提供更大方便。
针对如今很多人认为,养老金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等着达到退休年龄即可。对此,人社部门进行了澄清和解答。“缴费满十五年仅仅是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条件,只要职工处于就业、有收入状态,企业和职工就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否则参保人必须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之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不符合退休条件的问题,人社局表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还有人疑问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享受企业养老待遇?人社局解答,根据相关规定,具有山东省省级,曾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时均以菏泽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菏泽三类人可补缴养老保险个人补可自选年限
企业未退休且中断缴费者、企事业未参保者以及个体工商户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菏泽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菏泽市户籍,曾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菏泽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以在岗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菏泽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而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菏泽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截至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并参保的,也可以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养老保险费。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