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并规定自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
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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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方案公布
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日前潍坊公布了《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办法》标志着潍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费单位缴20%个人承担8%
《办法》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基金筹集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其中,纳入个人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由省里统一确定,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基数。
同时,为解决部分人员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平衡衔接,《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老人实行“老办法”新人实行“新办法”
据悉,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与企业计发办法相一致。为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出现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实行“老人(改革前暨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老办法、新人(改革后暨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新办法、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逐步过渡办法”。
对于“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市执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对于“老人”,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