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29号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按照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对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即2011年6月30日之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作出部署。符合条件的人员今天起可以申请补缴。
补缴范围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有三类
不是所有职工和个人都能补缴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三类。
第一类是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职工。
第二类指有济南市户籍,在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45周岁、女40周岁的人员。
第三类则是具有济南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三类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需一次性缴清
以单位职工补缴的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济南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济南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补缴年限缴满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济南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
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这三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金
第一类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第二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人有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
第三类
具有济南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有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此三类人员凭借相关证件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