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从1月1日起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市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对制度名称、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丧葬补助金等方面为与国家和省政策相衔接而进行的调整完善。
那么,调整后的制度与原制度比较,具体都有哪些完善变化呢?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解答说:“一是变更了制度名称,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制度名称相一致。二是调整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实施意见》规定,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政府缴费补贴也可依法继承。三是扩大了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我市从2010年起就已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享受范围为待遇领取人员。本次调整,将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四是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实施意见》规定,起,新参保人员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年限须满15年。”
此外,政府补贴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规定从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考虑到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只要在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意补缴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