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分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两部分。
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后,按照“参保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对于单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能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规则,核定参保单位的本年度缴费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人个账户。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低进低出”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根据冀人社发〔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这些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