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老并轨政策解读(二)

时间:2021-11-15 05:45:14 华夏高考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精神文明奖等只适用于部分单位工作人员的项目,不纳入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

会不会“吃”企业养老金? 单独建账 分别使用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负担系数、替代率水平相对较高,基金支出压力较大,改革后会不会出现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情况呢?

对此,《意见》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意见》还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省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转移前后 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韩金峰解释,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指设区的市,含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

“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打开了通道。”韩金峰说。

职业年金如何建? 单位和个人 按工资比例缴费

韩金峰介绍,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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