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新农合和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新生儿享受相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执行“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可在其父或母户籍所在地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的医保政策。”
例如,新生儿王某,当年度1月份出生,但未参保缴费且出生后就已住院,往年此类费用只有参保后才可报销,经这次政策调整后,只要携户口本到人社局社保大厅办理新生儿参保手续后,住院费用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这一政策调整,有效的解决了以往因未参保而不能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极大地减轻了新生儿家庭的医疗负担。
六个月以内的新生儿若错过缴费期可在市人社局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补缴当年医保费用,次年医保费用需在缴费期内到所在社区及时进行缴费,以免发生断保,给就医带来不便。
新生儿参保
我市户籍或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市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起,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前往我市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和邮储银行网点柜台缴费。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报销比例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联系方式: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0937-6306289
市医保局结算中心 0937-6201765
市医保局医保中心 0937-6789766
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0937-633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