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也即参加了大病保险,无需另交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因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其年内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6000元)的部分,由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按赔付比例和超额累进制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最高补偿金额无上限。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优惠政策1.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起付线,取消在市内住院的报销起付线;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使用卫健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内药物按医保甲类药物报销。2.大病保险赔付起付线较普通人降低50%(由6000元降到3000元),赔付比例较普通人提高10%。3.政府兜底,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脱贫和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门诊特殊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
住院(含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如下表:由我市转到市外医院诊疗需办理医保转诊手续;到外地居住看病需办理医保备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持范围包括哪些?
1.超出《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24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桂劳社发〔2005〕155号)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3.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包括港澳台就医的医疗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
海城区医保中心:0779-2095165 银海区医保中心: 0779-3228427 铁山港区医保中心:0779-2661135 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保险经办中心:0779-2657973 合浦县医保中心:0779-728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