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待遇
门诊待遇??普通门诊
统筹支付范围:
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和颗粒剂除外)。
起付标准与补助比例:
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
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
统筹基金补助比例为50%。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为60%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支付比例80%。
最高统筹支付限额: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为每人500元。
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最高补助限额提高至800元。
门诊待遇?门诊特定项目
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种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一个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按同时患上述另一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病种的补助额的60%进行再补助。
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同一统筹年度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700元
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但三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700元,二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医疗机构最低不低于100元。
报销比例:
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表
补助上限: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生育待遇
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同一统筹年度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除急诊、抢救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为:
1.费用区间为单价≤2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0;
2.费用区间为200<单价≤1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5%;3.费用区间为10000<单价≤30000元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
4.单价超过30000元的,30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5%,3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职工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属于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
大病待遇(二次补助)
温馨提示:均不设置最高支付上限。
居民异地就医/转外就医
a.异地就医
办理条件:
退休后在异地安置的;
长期在异地居住、工作、学习在6个月以上的;
在异地突发疾病的(急诊)。
费用结算方式:
1.刷卡直接结算: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在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刷卡直接结算。
2.先垫付后报销:
参保人先自己全额垫付医疗费,再凭疾病诊断证明、费用发票等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办理流程:
(一)参保人(代办人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携带本人江苏省统一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及以上相关材料至市各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参保人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回参保地报销);
(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对,将参保人信息上传至省异地就医平台。
b.转外就医
办理条件: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市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经市内定点三级医院诊断仍不能解决者,由该医院负责转外市规定医院就诊。
办理流程:
(一)在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市外转诊转院手续;
(二)因病转外就医人员要选定就医地1家医院;
(三)参保人选择异地就医结算方式(①刷卡直接结算;②回参保地报销);
(四)如选择刷卡结算需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由转诊医院通过“转诊转院无障碍备案”QQ群将参保人信息发送至经办机构,再由经办机构将参保人信息上传至省异地就医平台。
居民异地/转外就医待遇:
省内跨市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门诊均可直接刷卡,采用参保地医保目录库。
跨省异地就医/转外就医:住院可直接刷卡;门诊需自行垫付,后至医保中心报销,采用就医地医保目录库。
符合异地就医范围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就医同一标准结付。市外转诊转院及驻外人员转诊转院至驻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次1200元,且不参与市内起付标准累计。统筹基金及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较市内减少5个百分点。
参保人员在异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符合异地就医范围且未办理市外转院审批备案的,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报销额的50%给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