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大病医保怎么办理流程,六盘水大病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3-07-10 18:20:50 华夏高考网

根据六盘水医保发〔2020〕7号精神,现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整理如下:

01\普通门诊

普通疾病门诊报销补偿,设起付线,封顶线为400元/人/ 年(家庭成员不共享),根据分级诊疗要求,普通门诊补偿只在本市区域内村卫生室、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

普通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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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特殊门诊

又称慢性病及重大疾病门诊

1.参保人员患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治疗的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等特殊疾病,在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市内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除外)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病种范围、准入条件全市统一制定,具体报销限额和报销标准不同(见慢性病及重大疾病门诊报销补偿表);

2.特殊疾病患者需向由医保部门授权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提出审核意见,经医保部门审批后获得享受特殊门诊待遇资格,并办理特殊门诊卡(见六盘水市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卡),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后应重新申请或复审。

03\普通疾病住院

1. 市内普通疾病住院。市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制度,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累计最高限额。

2. 市外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实行转诊转院和备案登记制度,本市城乡参保居民市外异地就医须在入院前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同一参保患者在 1 个自然年度内患同种疾病多次市外住院只需办理一次转诊转院手续。市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照市外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未通过直接结算的,由参保患者先行全额结算医疗费用,持住院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回参保地按照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市外异地就医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

在市外长期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等城乡参保居民,在 1 个自然年度内只需在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1 次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市内普通疾病住院政策执行。

※城乡参保居民因急诊急救,在就医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住院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证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市内就医政策报销。

04\重大疾病住院

省级规定的儿童先心病等 25 种重大疾病,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省级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未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费用的 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 60% 报销。

我市规定的肝癌等20 种重大疾病,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内或经转诊到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不论医院级别按合规医疗费用的 80%报销;在市外公立医疗机构未经转诊的按合规医疗费用的 60%报销。

省25种重大疾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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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0-18 岁儿童白血病    3.乳腺癌    4.宫颈癌    5.终末期肾病    6.重性精神病    7.耐多药肺结核    8.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9.肺癌    10.食道癌    11.胃癌    12.结肠癌    13.直肠癌    14.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5.急性心肌梗塞    16.脑梗死    17.血友病A    18.血友病B    19.Ⅰ型糖尿病    20.甲亢    21.唇腭裂    22.地中海贫血    23.老年性白内障    24.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    25.儿童苯丙酮尿症

六盘水市20种其他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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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癌    2.脑瘤    3.十二指肠恶性肿瘤    4.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胰腺癌    6.胆囊癌    7.鼻咽癌    8.肾细胞癌    9.膀胱癌    10.前列腺癌    11.阴茎癌    12.子宫内膜癌    13.卵巢癌    14.骨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瘤    15.甲状腺癌    16.鼻腔和鼻窦恶性肿瘤    17.喉癌    18.皮肤癌    19.恶性黑色素瘤    20.霍奇金淋巴瘤

05\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非正常情况或有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1.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纠纷、职业病、工伤、意外伤害等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2.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醉酒、吸毒、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等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国外、港澳台等地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不予报销病种: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等)、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医疗费。

二、药品类型

1.零售药店外购药品。

2.使用超出《三目录》规定的药品。

三、诊疗项目

使用超过《三目录》规定的项目;定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的诊疗服务项目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服务项目类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电话、空调、电炉(微波炉)、煤气、电冰箱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2)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生活服务费、陪护费等。

(4)其他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2.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

(2)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矫形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唇裂修补术后整形术、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雀斑、粉刺、痤疮、疤痕、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脱痣、穿耳、平疣、单纯性包皮过长、包茎、副乳、减肥、增高、多指畸形多指切除术(影响功能除外)等。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等项目。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项目费用。

3.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城乡居民医保限价规定以上部分,具体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肝、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术费用。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借助仪器设备开展的中医康复理疗项目(不含电针)等。

5.其他

(1)尸体存放费、冷藏尸体费,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2)储血费和用血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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