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的要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为保证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过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含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前,现行药品目录及数据库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剂型、新增品种按国家规定执行(包括限制条件)。既属于《国家药品目录》新增剂型、新增品种,同时在现行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包括实行门诊特殊药品补助的品种),按原规定执行。
三、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按照附表中的比例先行自付后,纳入报销,不再承担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试行,执行中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品种及自付比例见附表)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统筹地区国家目录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将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