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大病救助政策新规定
一、大病救助对象
安徽省参加居民医保人员都可享受大病救助政策,其中包括在校大学生。
二、大病救助筹资标准
每人每年30元。
三、大病救助支付范围
1.起付标准:上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2.支付范围: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外的但属于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费用。
3.不属于大病救助支付范围的费用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3)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8)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9)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10)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大病救助支付比例(标准)
1.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大病救助按照50%?80%的比例支付,具体的支付比例见下表:
起付标准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0-20000(含) | 50% |
2000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70% |
200000以上 | 80% |
2.超过起付线标准且不在《药品目录》内产生的费用,大病救助支付50%;
3.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