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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及报销流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海省参合农牧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今年,青海省对提高筹资标准后的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是记者3月25日在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今年2月,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印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对新农合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提高了筹资标准。从2010年起,全省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4.3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64.3元;地方财政补助中,省级财政补助提高到56.3元,州、县两级财政共补助8元;农牧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完善了补偿办法。提高了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省、州、县、乡级分别达45%、55%、65%、75%;增加了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胃炎、癫痫和重性精神疾病4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增加了门诊基金,特别是门诊补偿从原来单纯的家庭账户模式调整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的混合型补偿模式,在保大病的同时努力解决农牧民看小病的问题。贯彻落实了医改的有关政策。调整了新农合药物报销目录,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报销目录,规定国家基本药物的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继续坚持中藏医药诊疗项目及药品、救助对象以及非救助对象的重度残疾人等提高补偿比例的政策,新增了特殊病种提高补偿比例的规定;调整了产妇住院分娩补偿的相关规定,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调整、完善了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出台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09年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2009年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调整了县、乡级医院单病种付费标准,对省、州级医院单病种质量控制做出了统一规定。
会上,省政协副*、省卫生厅党组书记陈资全对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管理运行机制、强化基金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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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筹资标准由154.3元提高到300元、增加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扩大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地处偏远的青海省今年大幅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以确保全省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据青海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处长李秀忠介绍,从2011年起,全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由2010年的154.3元提高到300元,比2010年提高了94.3%。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由年人均60元提高到124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由年人均64.3元提高到136元。农牧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40元。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全部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
在近几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青海省进一步完善补偿办法,按保障功能和用途,将新农合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大病补充医疗保障基金和风险基金4个部分,分项列账,按各自比例和用途使用。
李秀忠说,青海省增加了门诊基金和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由2010年的人均42元提高到人均55元。住院统筹基金由2010年的人均105元提高到人均225元。省、州、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1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0%、70%、80%、90%。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5.5万元,比2010年提高了2.5万元;儿童白血病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0.5万元,三类重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6.5万元。年最高支付限额标准达到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从2011年起,青海提高全省参合农牧民所患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三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新农合补偿与医疗救助制度救助的综合保障措施。其住院费用在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常规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制度救助。
此外,青海省还扩大了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李秀忠说,为更好地给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保障服务,青海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言语训练等9项康复项目全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的8元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由新农合报销7元,农牧民个人承担1元。青海还将306种国家基本药物和青海省增补的100种基本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范围,扩大了基本用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