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农合新政规定:补助标准达420元。
,内蒙古自治区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政策,强化医疗、医药、医保联动,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稳步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医疗卫生资源下沉。
巩固完善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分类指导,实施改革效果评估。在每个盟市各选1个旗县,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旗县创建工作。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扩大到6个,试点区域内所有公立医院纳入改革范围整体推进。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4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人均12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0元,患者实际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稳定门诊费用、慢性病和特殊病种报销水平。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适当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自治区开展分级诊疗试点盟市增加到9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要全面推开。进一步推进区域医疗机构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明确分工,推动形成利益和责任共同体,贯通上下联动。提升旗县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基层医疗服务模式,开展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团队签约服务试点。推动急慢分治工作,继续扩大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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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卫生厅为为减轻农牧就医负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将21种重大疾病纳入到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且实际保险比例不低于70%。
内蒙古新农合报销比例
一、内蒙古新农合医院报销比例
全区范围内的一级医院需全部使用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二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8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
三级医院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使用比例需占药品总费用的60%以上;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
蒙药、中药院内制剂实行申报制度,由医疗机构申报,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决定是否列入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列入可报销范围的药品仅限在本院使用。
二、内蒙古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方式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布鲁氏杆菌病、唇腭裂7种重大疾病采取新农合单病种补偿方式;I型糖尿病、甲亢2种慢性疾病采取特殊门诊治疗补偿。单病种购买商业保险的12种疾病由商业保险公司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70,补偿范围可以不受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限制。
2、已出台单病种补偿政策的6种重大疾病按相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3、唇腭裂手术实行限价治疗,新农合报销70,其余部分积极争取其他慈善机构补助;I型糖尿病、甲亢两种慢性疾病的实际补偿比例累计不低于70%。
三、内蒙古新农合部分补偿方式
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补偿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小儿人工耳蜗、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高值医用耗材等医用材料费用,国产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30%调整为20%,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进口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由原来60%调整为50%,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四、内蒙古新增报销药品
其所载药品共计1988个品种,其中西药1052种、中成药720种、民族药216种,单增肿瘤治疗药物4类29种。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民族药(蒙药)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5%;乙类药品按90%纳入报销基数。
五、内蒙古新农合保障人群
凡参加新农合的参合人,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布鲁氏杆菌病等,其发生的医药费用均列入大病保障范围。
其中,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和艾滋病12个病种采取单病种形式购买商业保险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