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保局昨日公布,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 .5%和0 .2%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深圳市社保局对一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由本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且已办理伤残退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其伤残津贴的11 .5%和0 .2%按月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据悉,一至四级伤残属于重度伤残,深圳这部分伤残退休人员约几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