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二套房和三套房交易契税是多少

时间:2023-07-21 12:04:11 华夏高考网

在德州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看到,前来咨询契税新政的市民络绎不绝。

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德州执行房地产契税营业税新政。“这两天咨询新政的市民非常多,也有一部分市民已经在新政落地首日缴纳了契税,享受到了优惠。”

王女士2014年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家庭的第二套房子。去年年底,开发商开始交付,不过由于房子需要整改,王女士一直没有收房,也没有去办理契税。上周末,看到国家出台了房产契税优惠的新政策,王女士赶忙来打听自己是否可以享受这些优惠。得到肯定答案的王女士很是开心。“从2月22日开始执行新政策,只要在2月22日后办理契税的房子,都能够享受优惠。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需要提供查档证明。”德州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的工作人员解释。

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按照原政策,王女士这套总价585000元的房子需要缴纳总价3%的契税,共计17550元。新政实施后,只需缴纳总价的2%,总共11700元,比之前少了5850元。

据了解,以往大部分的房产政策,都是以签署购房合同的时间作为鉴定标准,如果签合同是在政策出台前,可能就无法享受新政策的优惠。不过这次是以受理时间作为标准。“不论什么时候买的房子,如果还没有办理契税,只要符合优惠条件,现在去办的话,都能享受到优惠。”该工作人员表示。

而此次公布的契税新政与此前政策相比,首套房14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契税没有变化,14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的契税由3%降至1.5%。第二套房的调整力度更大。原本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一律按总价3%征收契税,调整后,二套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延伸】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也来了

另外,2020年8月11日,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也正式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并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哪些变化?    

城建税法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

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此外,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还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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