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是什么:
在所有税收中,契税是种很特别的税。契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说重点!!!
【契税税率没有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三条也是“契税税率为3%-5%”。完全延续了此前规定,跟此前完全一样,没有任何变化。
但并不是说明年9月1日起商品住宅契税就将由目前1%-3%,上调到3%-5%。实际上,商品住宅契税是按优惠税率征收的。目前1%-3%的契税税率大概率不会改变,而是将继续延续。
目前没有任何信号表明契税税率会提高。买房人不用担心,更没有必要提前去交契税!
政策内容重点提炼:
1、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当下的房产契税税率为1%到3%:首套房90?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90?以上的按1.5%;2%;二套按3%,3套及以上按4%。
2、新增部分免征契税政策,并明确部分减税情况的具体范围:
(1)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房屋交易按合同成交价格、房屋互换按互换房屋差额、房屋赠与按市场价格征收;
4、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国施行,同时废止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这样的调整,有什么影响?
但契税法的通过,仍对市场预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比如,个别房地产经纪人和销售人员将契税法出台之前的这段时间视为“窗口期”,并借此机会怂恿购房者加快交易。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分析认为,房地产市场“杯弓蛇影”,政策变化容易引起过度反应。但契税法的通过,本质上并未改变当前的契税政策,其影响很快就会趋于平稳。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这标志着契税领域的法规从过去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对于后续规范和指导住房等交易有更强的约束性。但从今年的政策基调来看,更多强调的是“契税补贴”,因此,短期内房地产交易的契税税率不会提高。
他表示,住房交易领域中三个最重要的税费项目为:契税、增值税和个税。在契税法通过后,目前只有增值税尚停留在暂行条例层面。鉴于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因此,下一步有可能获得通过的是增值税的立法。
他认为,站在房地产税改革的角度来看,各项房地产相关税种立法的推进,是房地产业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提高持有环节税收、减少交易环节税收,是各界公认的改革大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交易环节的契税,仍将在一定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
其实,早在去年年底契税法草案审议时,就有专家学者指出,购房人对契税实际适用税率高度关注、非常熟悉。契税法草案将税率幅度确定为3%-5%,可能会产生提高个人住房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误读。
还有专家建议,目前是把3%-5%规定为税率,再通过税收优惠减免操作减到1%。但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税率幅度最好还是由法律规定,所以建议还是把税率改为1%-5%,干脆幅度放大一些,而不要规定3%-5%,一下子又减到1%。
值得注意的是,按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下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这次增加了几项:
但实际上,夫妻过户之前也是可以免征契税的,只不过不是写在契税条例里。而是另有通知规定,这次就统一写在契税法里面了。
另外,继承人是分两种情况的,法定继承人以前也是免征契税的,只有非法定继承人才要征契税。
所以实际上,这次契税法新增加的这几点,以前在别的条例中就有规定了。整体来说,这次契税法,都是以前有过的内容。
从今早地产股的反馈来看,市场也比较冷静,大家无需过度惊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