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最新,安徽务工子女入学条件

时间:2023-07-01 13:47:27 华夏高考网

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片、就近、免试”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严格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招生。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均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包括面试)选拔学生,不得以学生的成绩或获奖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或依据,不得招收特长生。公办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政策。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管理,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三)坚持“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四)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的要求,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

招生办法

(一)小学新生招生。小学适龄儿童招生工作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学校要保证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未到法定入学政策年龄的儿童入学,若学位有空余,按出生月份顺序适当放宽,但不得接收2013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学生。学校擅自招收不足龄学生入学的,引发后期学籍建立、学籍变动等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县教体局批准。

(二)初中新生招生。初中新生招生具体事项按照文件执行。

(三)民办学校招生。依法扶持民办学校发展。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按计划、自愿、免试招生的原则。

(四)特殊群体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县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小学一年级,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学区报名,并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等材料,由流入地中心学校就近安排入学;随迁子女入初中一年级,本县小学毕业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接受流入地学校核实;外地小学毕业生回枞阳就学的,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小学毕业证、学籍表到流入地中心学校登记,由流入地中心学校就近安排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中心学校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根据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向两头延伸。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军人子女入学实行优待,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文件精神,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有关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认真执行《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和《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小学一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一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二)实行均衡分班制度。各地各校要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实验班等特殊班级,严禁分快慢班。学校均衡分班后要将分班结果加盖公章,张贴公示,学校不得擅自调整分班结果且应保持到学生毕业。

(三)大力推进均衡发展。各校要统筹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探索,整体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夯实良好基础。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校要要加大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教育理念,让各界明白就近入学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努力营造招生工作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五)规范招生程序。各地义务教育招生应根据新的形势变化,合理调整所属学校的学区,召开“两代表一委员”座谈会,充分征求村支两委、居委会等社会各界人士合理意见,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同意报县教体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各招生学校应严格按公布的学区范围招生,不得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上学。

(六)加强学籍管理。各校要建立完善中小学学籍信息系统,要严格执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和“公办不择校、同城不借读”的原则,按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做好学籍信息登记,学生转学、休学工作。要落实好学籍审核、学籍管理责任、学籍审查、学籍管理考核和学籍管理安全制度。其中,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后或结束前1个月进行。

(七)落实责任,严格督查。各校要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制度、划片决策制度、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校校长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加大查处力度,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利用虚假信息报名登记及乱收费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严肃处理。对公办学校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民办学校,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当年年审定为不合格,并减少次年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的;

2、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3、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4、拒绝本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学区招生的;

5、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6、擅自提前招生、招收特长生、无学籍材料学生、无报名卡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超计划招生的;

7、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

8、存在违规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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