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最新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基数,鹤壁市五险最低标准政策

时间:2022-02-22 07:18:05 华夏高考网

一、缴存基数调整范围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执行到6月底,自2016年7月份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进行汇缴。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要求

(一)各单位在核定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按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按鹤壁市2015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各缴存单位要按标准进行相应调整,缴存基数金额保留到元。

(二)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

(三)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最高不得高于百分之十二。

(四)各缴存单位自2016年7月份开始,统一实行每月“先核定后汇缴”的办理方式,应先到所属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管理部服务大厅”)和鹤煤分中心办理本单位的汇缴金额核对;因缴存单位的汇缴金额不符,该款项将全部退回,并由缴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办理核定汇缴业务。

三、各单位收到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报送

(一)各单位到所属缴存地管理部服务大厅和鹤煤分中心拷贝本单位数据。

(二)按要求填写附件1、2内容,认真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信息,于6月2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制各一份(加盖财务章)报送所属缴存地管理部服务大厅和鹤煤分中心审核确认。

(三)凡不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单位,将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维护职工所享有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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