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购房契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和高层次人才首次购买本市商品房证明,报购房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后,办理契税免征手续,并在《购置首套商品房免征契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车辆购置税减免
(一)适用对象:来渝工作或服务,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的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
(二)申报材料
1.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
2.留学所在国(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3.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三)审批程序
1.留学人员持《手册》向车辆入户所在地国税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主城区统一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
2.国税部门审查后,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并在《留学人员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表》上签章。接件后7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一条 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申领
(一)适用对象:调入(迁入)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人才,柔性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
(二)申领及发放程序
1.市财政局依据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类别,将岗位津贴划拨至市人力社保局,由市人力社保局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2.引进人才具有两种以上荣誉称号的,其津贴按最高档次发放;柔性引进的人才,其津贴按合同约定的在渝工作时间发放;
3.引进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人才,其专家特别补助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发放至人才个人;
4.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完成发放后,在《岗位津贴、特别补助费审批表》上签章;
5.人才因调离本市、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市、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从次月起停发相关津贴。
第十二条 个人财政补助
(一)适用对象:在渝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次人才。
(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持《手册》及相关资料,到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申报;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并在《个人财政补助申请表》上签章。自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 科研用品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含1年)以上,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才。
(二)申报材料
1.关于科研用品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海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向海关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海关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四条 企业税收优惠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税收优惠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审批或备案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以上材料;
2.税务部门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五条 企业财政扶持
(一)适用对象:符合《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关于申请财政扶持的函件;
2.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名单;
3.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认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票据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提交以上材料;
2.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兑现相关政策。接件后20个工作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