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淄博公积金中心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7)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8)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支付廉租房房租的;
(10)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购房首付款的;
(11)支付公共租赁房房租的;
(12)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材料
淄博公积金购买一手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办理承诺书》
4.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5.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6.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
7.职工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8.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
9.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房屋产权登记查询证明
淄博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购建房
(一)购房提取
(1)提取手续均应由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人办理。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流程和手续按《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转移、提取业务操作内部流程》(淄住资字[2013]2号)相关规定办理。
(3)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需增加以下材料:父母或子女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夫妻与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或不能提供同一户籍证明的,须签订《父母、子女法定关系承诺书》)。
(4)异地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其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证明》。(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资金科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进行核实)
(二)在农村购房,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或配偶的农村户籍证明(或证明农村户口的户口本)。
(三)建造自住住房,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
(四)翻建自住住房,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住建部门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准购证”(已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控收据)。
(七)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缴差价发票。
二、还贷
(一)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
(二)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淄博市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已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的,另需提供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证明。
(三)分期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借款合同(已办理提取备案的,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还款对账单。若该笔商业贷款银行系非中心受托银行或异地金融机构,另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打印带有“征信中心”水印的“个人征信报告”。
三、销户
(一)离休、退休,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离休、退休证或人社部门相关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人社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死亡证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自行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户口在本市的,当失业满24个月未再就业时,方可申请办理;户口不在本市的,即时可申请办理。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四、生活保障
(一)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户口本、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资料、医院费用清单、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提取额不超过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重大疾病确诊时间以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准。重大疾病范围以《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淄政发〔2013〕3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病种确定。
(二)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职工配偶或其子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
2、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资料、医院费用清单。职工配偶或其子女遇到突发事件的,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其职工配偶或其子女的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3、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淄博市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会审核意见表》、子女就读学校出具的学费发票、子女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子女身份证。
五、支付房租、物业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廉租房、公租房房租,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商品房房租的,提供:《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齐鲁分中心、淄矿分中心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工作所在地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夫妻双方不在一个户口本的需提供结婚证。
(三)支付物业费
提供材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户籍证明)
物业费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四)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提供材料:《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户籍证明)
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提取流程
1、单位初审
凭领取的凭证,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公积金中心审批
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公积金中心拨款发放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的费用。
按年住房贷款支取(其后支取):不得超过当年度的还贷本息额,至结清贷款为止。
按年住房贷款支取(首次支取):首期房款加已还贷金额。
提前还贷款公积金转帐:贷款余额的额度内审批提取金额
提前还贷款支取:贷款余额的额度内审批提取金额。
全额提取
淄博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
2、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
3、失业、下岗人员
4、离、退休人员
5、非本市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非本省户口的职工调动到外省工作
7、出境定居人员
提取时间
淄博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分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满13个月后可申请办理。
淄博公积金提取时间
受理申请日起3日内